严管外配处方,“指定药店”购药整治来了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新闻网
     日前,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院外调配处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
  《通知》提到,四川省卫健委拟在2024年度将外配处方纳入省药事质控中心管理并开展现场质控指导,对发现外配处方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应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开展辖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质控指导。原则上,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外,本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种类和品规不应开具外配处方。对于未纳入外配处方药品管理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鼓励通过HIS开具未纳入管理目录的外配处方。《通知》要求,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简便、适当的原则,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开具外配处方应做好病历记录,详细载明诊治情况、开具原因、药品名称、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病情随访等具体内容。
  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并进行知情告知,签订知情同意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在加强外配处方日常管理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外配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定期对开具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医师,以及开具的药品品规、数量、金额等实行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围绕外配处方用药指征、选用情况、用法用量、安全有效性、替代药品等方面开展处方点评,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于频繁开具或者用量较大的外配药品,在医师开具处方符合诊疗规范和外配处方规定的前提下评估临床需求,确有合理需求的药品经医疗机构审批可通过调整医院药品基本供应目录优化其药品结构,以更好地适应临床需求。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严禁利用外配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当事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2024年2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制定外配处方管理目录,建立相应信息化系统与功能支撑,并按要求对医师进行规范开具外配处方的培训。 
  关于处方外配的管理,去年年底,浙江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浙江明确从院外处方定义、到院外处方目录产生,再到处方和监管,对院外处方的整个流程进行了规范,并要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建立外配处方药物管理目录,并按要求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行为。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而且,浙江省卫健委拟将外配处方管理纳入2024年度医疗质控内容,在全省开展飞行检查。